1.查名;
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
(相关资料图)
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
6.办理统计证;
7.办理财政登记证;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8.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9.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法律快车提醒您,注册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
1.有符合条件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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